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

摘星秘笈:定義的重要


早前,作者和大家推介過陳永明教授的獨立思考,還記得嗎?雖然,表面上這書看以與中史沒有太大關係,不過在答問題時,我們卻常常需要有相關的技巧,能可以準確地回應題目。書中「定義的重要」一節,就是很好的提醒。書中舉出以下的例子:

譬如,談到鄰居老張丟垃圾,小李說:老張既然選擇定居香港,他便是香港人了,那麼他應該關心香港,保持香港環境清潔衛生。可是,當談到老張申請綜援時,小李又說:老張來港不過才大半年,他還不是香港人,政府怎可以把香港納稅人的錢花在非香港人身上!小李的話前後矛盾,是因為他一時(談及亂拋垃圾時)說老張是香港人,一時(說到領取綜援時)又改變口吻,認定老張不是香港人,隨意蒼黃反覆,一口兩舌。其實,小李這兩句話都是對的,叫人困惑,是因為香港人在兩句中的定義各有不同。談及老張亂拋垃圾的那一句中,香港人是一般用語,指的是在香港定居的人」;而說到老張領取綜援一句時,香港人卻是法律名詞,指的是香港法律所承認的香港居民(必須在港住滿七年的人)同一個名詞,前後句用上不同的定義,所以才生出老張既是香港人又不是香港人困惑。這個例子裡,香港人一詞兩義的問題很容易就給看出來。

其實,在歷史科中,某些問題也是需要我們先作出定義,然後才可以作出討論。最近,筆者在中三級教授五四運動時,就有相似類的課題。

當日,在筆者講授五四運動的始末完畢後,便給予一道問題讓他們討論。題目是:

你是否同意五四運動成功達致「外爭主權,內除國賊」的目標?試加以說明。

同學可以回答同意,也可以回答不同意。為甚麼同一件事情,可以會有兩個截然不同的評價呢?原因很簡單,因為定義不同。在這裡,只要我們對「主權」和「國賊」這兩個詞語有不同意解釋,便可以會有不同的答案。

若我們把「主權」定義是「收回山東的主權」,則評價必然是「不能達致」,因為當時中國代表在巴黎和會上雖然拒絕簽字,不承認山東落入日本之手,並不表示中國的主觀願望可以達成,山東問題仍未能即時解決,令山東問題成為懸案。直至一九二一年美國召開華盛頓會議,山東問題才得到解決。由此可見,五四運動並未能成功達致「外爭主權」的目的。不過,若我們把「主權」定義為「外交自主的權利」的話,則可以得出「成功達致」的結論。因為一直以來,中國在歷次的列強入侵戰爭中,都是戰敗國,難有話事權,沒有「外交自主的權利」可言,只能屈從於列強的無理要求下。不過,今次中國卻以「戰勝國」姿態出現在巴黎和會上,有權表達自己的意願。雖然要求最終落空,但也算是有「外交自主的權利」,退一步而言,中國代表沒有在對德和約上簽字一事,就更加突出了「外交自主的權利」,中國首次在和會上向列強「說不」,充分表現了中國外交上的自由意志,不受任何國家的擺佈。從這個角度來說,確是「成功達致『外爭主權』」的。

同樣道理,在思考「內除國賊」一事上,我們也可以這樣回應。若我們把「國賊」定義為「賣國的官員」的話,則要求是絕對「成功達致」的。因為五四運運時,曾有份參與賣國行為的主要官員:曹汝霖、陸宗輿和章宗祥,都被政府罷免職務。可是,若我們把「國賊」定義為「賣國的領導人」的話,即是當權的北洋軍閥,則要求自然「不能達致」。因為,雖然曹、陸、章三個「國賊」被辭退,不過他們只不過是真正「國賊」(軍閥)的棋子。軍閥依然操控政府,沒有任何的懲罰,試問這樣又怎可以說是成功達致「內除國賊」呢?

從上述的例子可見,要進行論辯時,首要的工作,就是要清楚介定論題的關鍵詞,只有這樣才能把自己的意見作出準確、清晰的說明,以事理服人。下次,若遇上類似的問題時,同學應該懂得怎樣回應了,是嗎?


外爭國權,內除國賊的不同定義,會對五四運動有截然不同的評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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